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技发展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015年4月30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科技工作快速发展,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推广,促进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办法,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的宗旨是:明确基金的资金来源,规范基金的使用办法,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为我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第三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接受校基金会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二.各类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结余经费;
三.其它研究类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结余经费。
第四条 管理职责与权限
一.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和过程管理等工作事宜,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 学校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划拨资金的入账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在研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 受资助项目的所在部门协助学校科学技术处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对于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以及项目的延期、中止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纵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表审批表》,经二级学院或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查批准。
四.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真实报告项目的年度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基金主要资助学校在职人员,项目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的方向。
第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探索创新,优先资助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不支持低水平重复性研究项目。
第七条 对于提供项目结余经费的科研人员所申请的研究项目,项目评审时将优先予以考虑,一般情况下,所申请项目的经费不高于原项目结余经费。
第八条 对于纳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的项目结余经费,实施期为二年,超过实施期的项目经费余额将由学校统一收回,不得再次结转为科技发展基金。经费使用办法如下:教师可根据项目实际使用需求编制经费预算执行,其中劳务费,理工类不超过10%,软课题、文科类课题、计算机软件类课题不超过30%;助研费不超过20%(仅限于用于研究生补贴);不得列支招待费。其它资金来源资助的项目超过实施期的项目经费余额可再结转为科技发展基金。
第九条 基金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具体时间以科学技术处通知为准),项目申报须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
第十条 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部门。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在两周内将修改后的《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交科学技术处。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上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却因研究需要或其它客观因素的原因,改变原项目预算,当实际支出变化超过预算支出的10%,需提出更改经费预算申请,经科学技术处批准后再执行新的预算。
第十四条 在项目申请、执行和验收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予以项目经费停拨、追回及行政处理等。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采用一次下达项目经费的方式拨款。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用材料验收方式进行,在项目结束日期后的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项目结题书》,一式三份交科学技术处。
第十九条 对于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研究成果应标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技发展基金资助”的字样。
第二十条 通过项目资助,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资助,项目负责人可向科学技术处提出免于验收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生效。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