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文艺体类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文艺体类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013年12月30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文艺体类成果奖励办法(试行(201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奖励目的
为了促进我校学科的平衡发展,鼓励我校文科类、艺术与体育等专业教师积极从事高质量艺术作品的创作、积极参与国内外高水平的竞赛,更好地提高其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升我校在国内外艺术、体育界等领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本校在文学、艺术类作品的创作与表演、体育竞赛中做出贡献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奖励范围
1. 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
2. 在省(市)级以上美展上展示,并获省(市)级一等奖以上或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美术作品。
3. 在全国性的文学奖中获得奖励的文学作品。
4. 在省(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金、银、铜牌者。
文学、艺术、体育类研究的科研项目、论文的奖励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执行,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奖励条件
1. 奖励的对象只针对第一责任者,且署名单位必须是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 上述奖励范围内所指的比赛应由国家或省(市)级政府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
第五条:奖励程序
1. 学校每年集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成果进行奖励。
2.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必须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上正式出版物、奖励证书及其他必要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等有关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
3. 各二级学院汇总审查后,报科技处,经科技处审核后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 经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其他
1. 奖励就高不就低,只奖一次。
2. 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3. 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4. 已奖励的科研成果若发现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证属实,由学校所发放的奖金一律予以收回,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起执行。
附件:文艺体类成果具体奖励标准(试行)
附件:
文艺体类成果具体奖励标准(试行)
类 别 | 项 目 | 奖励金额 | 备注 |
创作作品 | 在《音乐创作》、《戏剧创作》、《新美术》上发表 | 3000元/首、部、幅 | |
获奖项目 | 全国“五个一工程”奖 | 同“文科奖励范围与标准” | |
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 | 10.0万元 |
全国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等比赛 | 一等奖(金奖) | 2.0万元 |
二等奖(银奖) | 1.5万元 |
三等奖(铜奖) | 1.0万元 |
省(市)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等比赛 | 一等奖(金奖) | 1.0万元 |
体育竞赛 | 全国运动会 | 个人 | 金牌 | 5.0万元 | |
银牌 | 3.0万元 |
铜牌 | 2.0万元 |
上海市运动会 | 个人 | 金牌 | 2.0万元 |
银牌 | 1.5万元 |
铜牌 | 1.0万元 |
团体 | 金牌 | 3.0万元 |
银牌 | 2.0万元 |
铜牌 | 1.0万元 |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