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实施项目监管和绩效考核,并对有需求的项目给予信贷扶持。
一、资助宗旨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积极鼓励创新和探索,资助扶持更多为人民群众所欢迎的优秀文艺创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资助范围
1、基金会一般项目:
1)资助文学、影视、动漫、舞台艺术、美术等艺术门类的创作项目。
文学主要指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长篇诗歌、中短篇诗歌和散文专集等创作,以及针对文艺思潮和文艺创作现状的相关文艺评论。
影视主要指电影(含故事片、舞台艺术片、舞台纪录片)、电视剧、广播剧以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等剧本创作。
动漫主要指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片等剧本创作和动漫游戏创作。
舞台艺术主要指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舞台剧剧本创作和制作演出;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等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
美术主要指中国画、油画、雕塑、版画、水彩画、漫画、书法、摄影、多媒体艺术等门类的大型主题创作。
2)资助上述艺术门类相关的重大文艺赛事(须列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重大文化节庆,以及文化交流、评论研讨(不包括单位日常工作范畴内的项目)、展览展映展演等文化活动项目。
2、各专项基金的相关项目:
1)文艺人才专项基金:资助文艺领域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人才学习培训和成果展示项目;奖励本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文艺人才;奖励本市从事艺术专业教学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和在校学习的优秀学生。
2)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本市出版社出版的各类优秀学术著作和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的出版项目。(科学技术和文学原创类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3)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和戏曲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按各自的专项基金规定执行。
属于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在此列,按有关规定办理。
群众文化资助项目和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舞台演出补贴项目的申报,从本年度起不再由本会受理,改由市文广影视局负责办理。
三、资助重点
申报项目要求的选题和内容范围,依照基金会和各专项基金《项目资助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项目资助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对各类申报主体一视同仁,旨在选优、助优。坚持向列入国家和本市重大文化项目的作品倾斜、向优秀的原创作品倾斜、向体制改革的院团和优秀文艺人才倾斜,积极鼓励多元化的文艺创作和文化主体。
1、基金会资助重点:
1)反映中华儿女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中国故事和中国好声音,积极弘扬爱国主义,激励人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创作项目。
2)反映革命历史、反映现实生活、反映上海城市精神风貌,彰显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体现传统文化和上海历史文脉的创作项目。
3)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积极人生追求、崇德向善,传递正能量,有利于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尤其是有益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的创作项目。
4)努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创作项目和文化活动项目。
5)反映城市文化水准,促进文艺创作创新和发展,有利于汲取和传播优秀艺术成果的演艺展览活动项目。
2、各专项基金资助重点:
1)文艺人才专项基金:有利于建设上海文艺人才高地,促进文艺领域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人才施展才华和培养、推出优秀青年文艺人才的优秀作品与扶持人才项目。
2)图书出版专项基金:列入国家重点规划或反映重大题材、重大活动的优秀作品出版项目;关注社会发展进程、探讨新的社会文化现象,关注上海历史文化、具有鲜明海派文化特色和重要文化积累价值的优秀作品出版项目;填补学术空白,反映相关领域最高水准或最新研究成果的原创学术作品出版项目及体现国际学术发展水平的经典性、前沿性的国外学术著作翻译出版项目;重点突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以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等方面的重点项目。
3)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和戏曲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参照基金会有关文艺项目重点资助内容执行。
四、信贷扶持
凡列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均可申请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信贷扶持项目,具体申报事宜请参看《关于申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2015年度“信贷扶持项目”的通知》。(见基金会网站)
五、申报对象
1、基金会一般项目:凡上海注册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暂住证除外)的公民、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并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均可申报。
2、各专项基金的相关项目:
1)文艺人才专项基金:凡上海注册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暂住证除外)的公民,均可申报。
2)图书出版专项基金:凡上海注册的出版单位,均可申报。
3)凡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和上海戏曲艺术中心所属单位,可分别向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或戏曲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申报。六、申报流程
1、本次申报自3月2日起开始受理,申报者请在基金会网站(www.shcdf.org)首页注册申报者信息,在线选择相应的《2015年第一期项目资助申报表》填写,并于3月25日前在线提交表格。同一个项目不可同时向市重大文艺创作选题资助、基金会一般项目资助、青年编剧扶持项目资助及各专项基金项目资助进行重复申报。
2、经审核通过后,于3月30日前(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除外)将申报材料送交相应的申报受理点(材料面交办手续,谢绝快递)。申报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四份。
2)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居住证、营业执照(附工商年检公示报告) 或经年检合格的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一份。
3)申报文学项目的,须提交已初步完成稿或部分完成稿,或者5000字以上作品的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各十四份。同时,个人申报的还须提交具有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两位专家撰写的推荐信各一份,推荐信中须对申报项目的整体水平作出客观评价。由单位申报的,须附上作者授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4)申报电影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追求、人物小传)、剧本或剧本大纲,各十四份。同时,已列入拍摄计划的项目,须附上《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由影视单位申报的,须附上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5)申报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追求、人物小传)、剧本或每集8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各十四份。同时,已列入拍摄计划的项目,须附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复印件一份。由影视单位申报的,须附上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6)申报动画影视剧本创作项目的,参照以上影视剧本创作项目的附件材料要求,同时,还要提交分镜头本初稿、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须提交建模和贴图)初稿,各十四份。
7)申报动漫游戏创作项目的,须提交剧情设计和任务脚本、规则设计案、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须提交建模和贴图)初稿,各十四份。同时,以光盘或相关软件的形式提交项目DEMO(试玩版)一式十四份,以及项目的原创声明中英文各一份。
8)申报舞台艺术剧本创作和制作演出项目的,须提交剧本一式十四份;申报音乐、舞蹈、杂技等创作项目的,还须提交作曲(片段)乐谱或录音、录像,各十四份;申报小型剧(节)目的, 须提交每一个作品作曲、乐谱(片段)或录音、录像,各十四份;重大修改提高项目,还须提交详细修改说明一式十四份。同时,附上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9)申报美术创作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创作构思、草图或小样等,各十四份。由单位申报的,须附上艺术家授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10)申报项目若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一份;若是改编创作的,应附上原著十四份,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11)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展览、演出等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12)申报出版项目的,须提交主办单位申报项目所涉学科或门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两位专家撰写的推荐信各一份,推荐信须对申报项目的出版价值和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提交的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七、受理咨询
申报者请登陆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了解基金会和各专项基金相关资助办法。基金会及各专项基金在申报受理期内接受相关咨询。各受理点联系方式如下: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
地址:番禺路396号2楼,电话:62821008、62818587、62815037-304/311/315/550/553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地址:高安路17号,电话:24022190、24022325
☆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评审办公室
地址:绍兴路5号,电话:64311104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办公室
地址:黄陂北路200号2楼,电话:63868686-1209
☆上海戏曲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办公室
地址:岳阳路168号2号楼,电话:64376722